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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19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怡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3,9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3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5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4,75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2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6,77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0,14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9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755元
陳怡靜
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55
002
新臺幣32252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03
003
新臺幣86773元
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03
004
新臺幣80149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755元
陳怡靜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32252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86773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80149元
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