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洪殿堯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蔡金益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分別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6、3.8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二、查狀附個人貸款契約書第5條關於
違約金之約定,有「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約定。請查明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是否有誤(是否漏載違約金收取期數之限制),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