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00號
債 權 人 林榮華
債 務 人 陳謙
送達地址:屏東縣○○鄉○○路000號0樓之0(000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2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