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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王德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為催告,並提出該通知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若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