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黃振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請求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8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請求月費及終止手續費共計新臺幣1,546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會員合約書,合約於2025年9月28日屆期,然台端於114年10月22日合約屆期後始為催告,仍請求依據會員合約書第18條第2項及第6條第2項請求月費及終止手續費共計新臺幣1,066元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