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薇薇
債 務 人 陳珠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863元,及其中新臺幣27,951元部分,自民國94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
違約金,
惟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