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0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采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35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采婷發支付命令,其中請求本金71,060元及利息之債權,
惟狀附並無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其中新臺幣71,060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戶明細等)。」,債權人已於同年月21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其餘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金額,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