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佩潤即多格奧特商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多格奧特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林佩潤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多格奧特商行為
獨資商號,亦請一併具狀更正相對人為「林佩潤即多格奧特商行」。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發票號碼UU00000000號、WU00000000號電子發票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3,656元之計算式。四、依
存證信函內容
所載,聲請人公司依契約第12條第2項第1款終止合約,
惟卷附
租賃契約書並不完整,請提出完整契約書內容供本院審酌。」,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