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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新誼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東  



相  對  人
債務 人  林佩潤即多格奧特商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佩潤即多格奧特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多格奧特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林佩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多格奧特商行為獨資商號,亦請一併具狀更正相對人為「林佩潤即多格奧特商行」。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發票號碼UU00000000號、WU00000000號電子發票之釋明文件。三、請提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23,656元之計算式。四、依存證信函內容所載,聲請人公司依契約第12條第2項第1款終止合約,卷附租賃契約書並不完整,請提出完整契約書內容供本院審酌。」,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