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家秝即林書慧
王宥甯
林良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97,0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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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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