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湯謹賓
湯汪桂玉
一、
債務人湯謹賓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6,978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湯謹賓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湯汪桂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