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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6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傅新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台彭林業有限公司(下稱台彭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500萬元之原因為何?【依借款契約書所載,借款人為吳坤霖、連帶保證人為林淑慧,台彭公司借款契約當事人;雖台彭公司為發票人(支票號碼:NX0000000號),但依狀附資料無法得知該支票與本件借款之關連】。
二、請釋明提出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存證信函所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   
三、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向相對人林淑慧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為催告(催告內容應為相對人吳坤霖114年6月25日借款新台幣1,000萬元),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