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6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得請求台彭林業有限公司(下稱台彭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500萬元之原因為何?【依借款契約書
所載,借款人為吳坤霖、連帶
保證人為林淑慧,台彭公司
非借款契約
當事人;雖台彭公司為發票人(支票號碼:NX0000000號),但依狀附資料無法得知該支票與本件借款之關連】。
二、請釋明提出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之依據為何?(
存證信函所載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
三、請提出已依
民法第478條規定,向
相對人林淑慧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為催告(催告內容應為相對人吳坤霖114年6月25日借款新台幣1,000萬元),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