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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債權 人  鮮而美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益香投資有限公司

            吳建葦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夠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黃中信連帶清償債務,聲請狀所附借
    款合約書所載,黃中信為一般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請求其連帶清償,有何依據?應予釋明,或更正依普通保證人之規定請求(即如對於主債務人夠電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中信清償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