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22號
吳建葦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夠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債權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黃中信連帶清償債務,
惟依
聲請狀所附借
款合約書
所載,黃中信為一般
保證人,
非連帶保證人,債權人請求其連帶清償,有何依據?應予釋明,或更正依普通保證人之規定請求(即如對於主債務人夠電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中信清償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