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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金大傑  
債  務  人  張甫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53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4.42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