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698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徐玉雯、周廷盛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新台幣17,120元之釋明文件(如 兩造存在之債權約定),並提出得請求債務人周廷盛 連帶給付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