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陳仁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11,03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