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豐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923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9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1.65計收帳戶管理費,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帳戶管理費,
暨自民國9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
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