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81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冠宇
送達處所:高雄左營○○○00000○○○(海軍一五一艦隊)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90,24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
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