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8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古秀甘
張寓傑
一、
債務人張寓傑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7,219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古秀甘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寓傑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