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吳坤霖
林淑慧
一、
債務人吳坤霖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09,01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吳坤霖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淑慧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