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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5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羅翊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借款契約書到院(原提出之影本內容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內容之借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