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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8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賴建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834元,及自民國106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建杰於民國105年05月0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