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87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袁珮庭即富岳企業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袁珮庭即富岳企業行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7,850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債務人,亦無從得知兩造約定等事項)。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民事陳報更正狀,僅提出數字列表單,本院
難認該債權之存在。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