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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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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9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石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債務人還款金額究係多少?  (查狀附債權額計算書記載還款餘額小計係新臺幣(下同)5,708元,債權人民國115年5月21日民事陳報狀陳明「債務人呆帳後還款5,706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