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898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君維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佰能即陳佰成之
繼承人、陳州美即陳佰成之
繼承人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聲請狀原因事實陳明陳佰能即陳佰成之繼承人、陳州美即陳佰成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佰成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
惟聲明僅陳明「陳佰能及陳州美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佰成之遺產範圍內」,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陳佰能即陳佰成之繼承人及陳州美即陳佰成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佰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之。
二、請提出
本件得自民國112年5月29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1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明細查明上異動日為民國112年5月29日,應繳日為民國112年5月30日,並請陳明究係自何時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