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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李炳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書狀提出之貸款約定書,其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000元,顯與本件請求之貸款本金餘額921,754元不符,應該筆借款之申請書約定書。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金921,754元(即滿福貸信用貸款)之債權釋明文件(須可看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違約金、加速條款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