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尤美玲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
暨約定書第7條第4款約定,甲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達裕富公司所定應繳金額者,裕富公司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申請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通知或催告債務人繳款,債務人仍未繳付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