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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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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尤美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約定書第7條第4款約定,甲方經通知或催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款項達裕富公司所定應繳金額者,裕富公司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隨時縮短申請人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通知或催告債務人繳款,債務人仍未繳付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