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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7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7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李和 臻、徐偉倫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查債務人徐偉倫為連帶 保證人, 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等「 連帶給付」,如是,請 具狀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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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