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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李依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3,81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依慈於民國111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李依慈於民國111年04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2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6233元
李依慈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5
002
新臺幣1030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