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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0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台彭林業有限公司、吳坤霖即崧翔行、林淑慧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淑慧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查狀附借款契約書第6條約定 違約金為新臺幣1,000,000元,故請提出得請求 債務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00,000元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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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