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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成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成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鳳嬌、陳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查明聲請狀所載債務人陳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聲請狀係記載T12194***8),如有,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