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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許伯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175元,及其中29,971元,自民國103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20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