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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佳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916***617電信費用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及得收取該門號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