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方錫仁
送達處所:空軍第六混合聯隊聯隊部(屏東郵政00000號)
張宸諺即林財源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林逸祥、張宸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財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書琳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312,12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1月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林逸祥、張宸諺於繼承被繼承人林財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書琳連帶負擔。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