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福味企業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
聲請狀記載,
本件貨款債權聲請人同意相對人
分期給付,故請確認已到期可請求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需包含約定返還貨款之方式),或提出
兩造間定有加速條款之約定釋明文件(即一期未給付,全部貨款視為到期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