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涂惠茹、曾芷萱、曾宇翔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相對人曾芷萱、曾宇翔分別於民國103年3月17日、000年00月0日出生,係未成年人,故請提出相對人曾芷萱、曾宇翔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
暨提出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更正後
聲請狀及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