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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0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涂惠茹、曾芷萱、曾宇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曾芷萱、曾宇翔分別於民國103年3月17日、000年00月0日出生,係未成年人,故請提出相對人曾芷萱、曾宇翔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提出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更正後聲請狀繕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