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6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智雲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87,13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7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智雲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