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翁月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85元,及自民國10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6,843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金(設定費),
惟查
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償金(設定費)之收取依據。
嗣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
上開收取專案補償款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同年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