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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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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楊宗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附表序號③之卡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其上所載之申請動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然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本金金額為639,458元,已逾約款約定之金額,故請聲請人補正本件得向相對人請求以本金639,458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