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楊宗倫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聲請狀附表序號③之卡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其上
所載之申請動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然
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本金金額為639,458元,已逾約款約定之金額,故請聲請人補
正本件得向相對人請求以本金639,458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