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9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宗倫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57,980元,及其中①6,821元、②17,279元、③639,458元、④499,644元、⑤51,083元部分,均自民國11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5.98、②9.5、③2.68、④10.78、⑤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