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21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侹維即陳文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或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件(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
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1,82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000-000000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43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