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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唐雅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有約定門號0000-000000號若使用未滿30個月即降轉、退租或終止合約,需賠償(新台幣12,000元+250*優惠月數)/30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專案申請日為民國107年10月14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