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21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許義銘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
本案門號09533***11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及收取該門號專案補貼款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有換號,亦請提出換號申請書或其他釋明文件。
二、請對債務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里○鄉○○路00巷00號」為
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