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21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張家豪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債權之讓與,
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經查,
債權人所提出之
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其投遞日期為民國114年4月8日,
惟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2年8月3日即入法務部○○○○○○○(設屏東縣○○鄉○○路00號)
迄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就
系爭債權之讓與行為尚未
合法通知債務人。請重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至監所予債務人,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