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國立屏東大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國立屏東大學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永森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敘明
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9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相關請款單、發票等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
債權人已依契約完成設備製作及交付之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新臺幣390,00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同時檢附前項釋明文件為附件,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