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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福爾摩沙創投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秀卿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國立屏東大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國立屏東大學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永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90,0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相關請款單、發票等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債權人已依契約完成設備製作及交付之釋明文件。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新臺幣390,000元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同時檢附前項釋明文件為附件,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