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2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莊順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7,43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84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83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