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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318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盧韵、倪梅英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請求得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查狀附債務契約書,債務人盧韵、倪梅英為連帶 保證人,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 具狀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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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