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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三富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澤鏞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盧韵、倪梅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得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查狀附債務契約書,債務人盧韵、倪梅英為連帶保證人,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