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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18號
債 權 人 三富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澤鏞
上列
聲請
人與
債務人
盧韵、倪梅英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兩造
民國114年11月6日借款
切結
書及歷次借款之釋明文件(例如借據、借款契約書等);又匯款金額新臺幣250,000元部分,匯款人為蔡澤鏞,
非
聲請人,請釋明聲請人得請求
相對人
給付之原因為何?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