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21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古建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之逾期超過6個月者,得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查卷附信用貸款借據約定書第四條違約金之約定,聲請人與相對人未就違約金部分達成合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