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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359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潘志乾、邱金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本案相對人邱金蘭與聲請人締約時為受 監護宣告人,故請提出與相對人邱金蘭成立就學貸款連帶 保證契約時,有得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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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