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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毓容  

            蔡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8,9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毓容邀同債務人蔡佩君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08,94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張毓容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蔡佩君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3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8,940元
張毓容、蔡佩君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4月12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5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8,940元
張毓容、蔡佩君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